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保密制度

时间:2014年04月25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院、部、处、室行政领导和党组织负责人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我校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等。

第六条  确定密级的工作,应当由产生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我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制品等载体应按照有关国家保密的规定执行:

() 重要领导或外宾来校视察、访问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 上级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 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 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 本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 各类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

() 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国家秘密载体保巒管理制度

()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两人护送制。

() 秘密载体的使用。

1. 各学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校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学校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3.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4.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 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学校的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5.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

(3)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 [1994] 17)办理。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或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 秘密载体的销毁

1.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学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 使用碎纸机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碎纸机性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销毁大宗的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送交长春市公文集中监销站销毁;

4.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5.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6.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薄,应当由各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本条所称的秘密人员,是指因为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 涉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 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长春市保密工作部门的培训,取得经管国家秘密资格证才能从事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

()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出境,应当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保密检查制度

保密检查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与宜传教育、指导、服务、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相结合。检查重点的对象是涉密单位和人员。重点内容为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情况、保密要害部位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

第十三条  涉密会议的规定

() 本条所指涉密会议,是指各种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

()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 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会议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 严禁使用无线话简,严禁将手机带人会场;

() 会议期间发放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准将秘密文件带到会场之外;

() 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不得遗落文件、笔记本等;

() 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涉外保密工作制度

() 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分清内外,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

() 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 同境外人员交往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让境外人员接触国家秘密载体和参加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

() 出入境外驻华机构、境外人员住处,陪同境外人员参观、考察、游览、参加宴会等,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 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的原则;

() 学校科研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 在制定具有国家秘密内容的科研计划、规划时,科研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范围和《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应当将该事项上报河北省科技主管部门;

()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 在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科学技术展览等科学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 在国内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要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并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保密专利;

()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第十六条  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 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校人员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由外事处负责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 涉密计算机、传真机等涉密设备的维修要保证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泄密报告制度

全校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全体人员在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后,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制定查找方案,及时查明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外,在24小时内,将泄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情况按要求填入《泄密案件报告表》直接报送保定市国家保密局。发生、发现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误期报告,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依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我校的实际,凡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 在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

() 一贯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 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单位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小件的;

() 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单位工作范围内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多次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泄密事件隐瞒、袒护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 对违反规章制度,遗失和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应分别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 对因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要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在处理泄密事件时,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并实行分工负责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指导各单位做好查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