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 (09-01)关于2021年度我校
- (09-15)关于2020年度我校
- (08-24)河北省语言文字工
- (07-06)河北省语言文字工
- (06-24)河北省语言文字工
- (06-23)河北省语言文字工
通知
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辞职、擅自离岗和辞退制度
(校人字[2016]19号)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本校教职工的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关于辞职、擅自离岗与自动离职和辞退的定义
(一)辞职
教职工辞职,是指教职工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辞去我校的工作,与我校脱离关系。
(二)擅自离岗与自动离职
擅自离岗与自动离职是指教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期限,自动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辞退
辞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和规定,按规定程序,主动解除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
第四条 实施细则
(一)辞职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辞职:
(1)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者;
(2)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者;
(3)属国家规定不得辞职的其他人员。
2.办理辞职的程序:
(1)辞职申请人提前(正式教职工提前六十天,试用期教职工提前五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并填写《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离职通知单》(以下简称“离职通知单”)《员工离职表》以及《工作交接表》;
(2)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书面申请和《工作交接表》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4)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将审批意见通知呈报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通知辞职申请人;
(5)获得批准辞职的人员办理辞职离校手续需要亲自到人事处办理,如果不能亲自来办理,则由所在单位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6)与学校订有聘用合同者,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7)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干部辞职,须经任命部门批准。
3.学校在接到教职工《辞职申请》《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离职通知单》以及《员工离职表》的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4.凡由学校出资培训(含在职攻读学位和各类派出培训、进修等)的人员辞职,学校将收回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等)。个人与学校订有协议的,培训费按合同办理,若没有签订协议的,学校收取标准培训费,收取金额按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全额计算,在学校服务的年限(时间从获取相关培训证明后开始计算),以每年递减标准培训费总额20%的比例计算;
5.未满与学校签订合同年限的辞职人员,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违约(补偿)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6.在审批期间,辞职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学校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辞职人员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以及离校手续。
(二)自动离职
1.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
(2)请假逾期不归,经通知后仍拒不返回,自请假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天者;
(3)辞职申请人在审批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通知后仍拒不返回办理辞职手续者,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者;
(4)其他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作自动离职处理者。
2.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及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度的辞退细则办理。
(三)辞退
1.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
(2)因单位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者;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者;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试用期无故旷工三天;
(5)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各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者;
(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
(2)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者;
(3)职工患有本专业职业病,正在治疗期内者;
(4)属国家规定不能辞退的其他人员;
1.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
(2)因单位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者;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者;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试用期无故旷工三天;
(5)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各级领导,严重影响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者;
(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
(2)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者;
(3)职工患有本专业职业病,正在治疗期内者;
(4)属国家规定不能辞退的其他人员。
3.辞退教职工的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各单位领导讨论提出意见,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各单位领导的讨论记录(与会人员签名)报人事处处;
(2)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由有校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被辞退人员,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将辞退决定通知呈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通知被辞退人员;
(5)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被辞退人员办理辞退离校手续。
4.辞退人员必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5.已缴纳失业保险的被辞退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其他
1.辞职、被辞退及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起十五日内可向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调解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仍有异议,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在有关机构受理期间,学校按已做出的决定执行;
3.辞职、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在学校的住房,按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辞职、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5.辞职、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带走学校的经费,不得带走或损坏学校的器材设备等等。对于侵害国家或学校权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辞职、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违者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按规定应送达给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通知和文件般情况下送达本人;若无法送达本人的,送达其成年家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无法送达的,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告期限为七天。
第五条 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制度未涉及的内容及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员工离职附件.doc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