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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 关于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员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壮大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高尚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模范地遵守国家法纪,全面加强我校教职员工的廉政思想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办学章程》为此特制订我校对违规违纪教职员工的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临时用工人员及外聘教师可参照本条例中部分条款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解除工职。
第四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通报批评,半年;记过,一年;留校察看,1年-2年。
第五条 教职工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在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不评先、不选优,当年年终考评为不合格;如果本部门的教职员工受到记过(包括记过)以上处罚的,对本部门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且领导当年不评先、不选优;教职工受到解除工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聘用合同。
第六条 受到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教职员工,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到校内人事处择岗或待岗。
第七条 教职工在处分期内,又受到其他处分,执行解除工职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根据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违反教学纪律,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依据《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工1-2天的;
3.审批试卷故意给学生加分在5分以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给他人带来伤害,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纠缠、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
3.违反教学纪律,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依据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工3-4天者的;
5.审批试卷故意给学生加分在5-10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或者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学校资产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2.违反学校采购规定及招投标法,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3.组织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的;
4.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5.违反教学纪律,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依据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6.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工5-6天的;
7.违反学术纪律,有抄袭、票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8.审批试卷故意给学生加分在10-20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工职处分:
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从事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危害学校安全的活动,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与邪教活动、迷信活动、非法组织和罢工罢课的;
4.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5.伪造学校文件的;
6.故意破坏、损毁学校教学设备、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
7.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8.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工7天以上的;
9.审批试卷故意给学生加分在20分以上的。
第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的,各分院(部)机关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向人事处和审计监察处汇报该人无故旷工情况,如果隐瞒不报,将与旷工者同等处罚;统计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发现无故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者需要向人事处和审计监察处汇报,如果不汇报、对旷工者不予以处罚,将与旷工者同等处罚。
第十条 教职员工有违反上诉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违规违纪行为,本部门领导且知情不举的,经查实也将受到一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学习班,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索贿、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公款将依据错误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所犯错误职工部门的直接领导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十三条 主动承认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职工处罚300--500元,受到记过处分的职工处罚1000-500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职工处罚1000元;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解除
第十五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律监察部门负责对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校长办公会作出对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人事处处理工资及人事关系,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四)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者,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暂停其职责;在立案调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提前解除,按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分教职工所在部门对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人事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第十八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申请复核,学校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本地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纪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校其他管理办法中惩戒条例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5日